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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9085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因涉及強盜行為遭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甲認為自己係遭人誣陷,實屬 冤枉,遂以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判決偏頗」為由提出上訴,未料上訴 審法院既未傳喚甲到庭說明事實,亦未重新調查相關證據,即將甲之上 訴駁回。試問,上訴審法院之裁判是否適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上訴裁判不合法
(一)上訴理由應具體 361條
1.具體理由 不以影響判決為限
2.不具體理由 泛稱原判決不公,偏頗不當,採證違法 量刑過重 等空泛之詞。

(二)361 如法院逕以駁回,是否符合程序?
有爭議
1.早期實務見解 逕以駁回
2. 應先命其補正 ,避免架空辯護制度

詳解 提供者:i8625072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一審判即經過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調查之(刑事訟訴法366條),因而對於第一審所調查過之事實及證據,第二審法仍須重新調查,以踐行直接審理之義務,若第一審未調查之證據,第二審須重新審理
除非上訴不合法律之程序,如已過追訴權,則得不必舉行辯論,即以判決駁回,刑事訟訴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明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準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訟訴法第372條,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訟訴法368,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者,應以判決駁回,此即上訴無理由.裁判之種類,有形式之判決和實體之判決,刑事訴訟法367條為形式判決,368條為實體判決,因此駁回上訴之判決其可能是形式判決,亦有可能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