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裁判不合法
(一)上訴理由應具體 361條
1.具體理由 不以影響判決為限
2.不具體理由 泛稱原判決不公,偏頗不當,採證違法 量刑過重 等空泛之詞。
(二)361 如法院逕以駁回,是否符合程序?
有爭議
1.早期實務見解 逕以駁回
2. 應先命其補正 ,避免架空辯護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一審判即經過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調查之(刑事訟訴法366條),因而對於第一審所調查過之事實及證據,第二審法仍須重新調查,以踐行直接審理之義務,若第一審未調查之證據,第二審須重新審理
除非上訴不合法律之程序,如已過追訴權,則得不必舉行辯論,即以判決駁回,刑事訟訴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明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準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訟訴法第372條,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訟訴法368,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者,應以判決駁回,此即上訴無理由.裁判之種類,有形式之判決和實體之判決,刑事訴訟法367條為形式判決,368條為實體判決,因此駁回上訴之判決其可能是形式判決,亦有可能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