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擬答純為練習,僅供參考
法院應裁定將原判決中有關乙的資料名稱逕變更為甲。
- 依刑訴法第266條意旨,檢察官起訴對象不及於被告以外之人,合先敘明。
- 另依題示,本案甲因酒駕遭查獲,然以乙的身份資料應訊,亦即檢察官主觀上認定本案被告為甲,僅係因為甲冒以的名字、資料等,使得有關文書之記載為乙,但此並不影響檢察官對被告之認定;進而於簡易判決處刑階段,雖以書面審為主,但因第266條之規定本案被告亦為甲。
- 而後因為檢察官發現被告甲所載之姓名資料等有誤,因此聲請法院變更,對此法院的作法或有爭議:
- A說,由於被告為甲的事實,於偵察或審判階段並未發生改變,法院得裁定逕為變更所載有關甲冒用偽名的資料,並重新送達即可。
- B說,由於本案為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且非由通常審判程序轉為簡易判決處刑者,故第一審為書面審,即法官並未知曉被告甲真時身份,因此被告應為乙,且已經判決,若採此說,第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並諭知乙無罪,而檢察官應重行起訴甲。
- 管見認為,在原判決主文及事實認定均不影響結果的情況下,A說應為可採,由於檢察官主觀認定被告為甲,渠所利用之乙的姓名資料均係代表個人社會標籤之工具,並不足以影響被告之身分,因此也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由法院逕為變更偽名為正確資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