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的重點在於甲持槍行搶,應該當刑法的強盜罪,該最屬於最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符合刑訴法88-1緊急拘捕的要件。不過若沒有特別注意刑法的部分,就很容易變成非法拘捕,而所得證據不合法的擬答方向。
乙於巡邏時逮捕甲的行為,應屬合法。
- 本案中乙無持有拘票,因此乙逮捕甲並非刑訴法第75或76條之一般拘提或逕行拘提。
- 甲亦非通緝犯,並無第87條之通緝犯逮捕適用。
- 乙逮捕甲時已是按發第3天,且甲被逮捕當下,並未被他人追呼或外露犯罪嫌疑者,因此無第88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適用。
- 乙僅係司法警察,並非檢察官,因此並無第228條第4項檢察官逮捕之適用。
- 惟乙逮捕甲是否適用第88-1條緊急拘捕?依題示,甲係持槍搶劫超商,恐該當刑法第328條之強盜罪,該罪最輕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乙經監視器判斷係甲所為,經判斷有逃亡之虞,故司法警察乙自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予以拘捕。
乙以搜索票搜索丙宅的行為,應屬合法。
- 甲被乙合法拘捕後,經詢問得到甲作案之槍械以交還予丙,遂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對丙宅進行搜索。
- 既然逮捕甲符合法定程序之要求,其所得之自白若無經不正方法詢問,則所得之證據資料自為合法,而無毒樹果理論或第158-4條權衡判斷的問題,因此持搜索票搜索丙宅的行為難謂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