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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7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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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74276
科目: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74276
科目:
民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民國 105 年間向乙借款,為擔保乙之債權,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 抵押權於乙(經登記)。惟設定抵押權時,甲在該土地上已有 A 屋(未 辦保存登記);於設定抵押權後,甲另在該土地上營造 B 屋;又將該土 地之特定部分出租於丙建造 C 屋(B、C 屋均經保存登記)。乙屆期未 受清償,乃於聲請法院為拍賣土地之裁定後,聲請執行,得否聲請將上 開 A、B、C 屋併付拍賣?(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877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
後
,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
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
準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