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檢察官就甲另有行賄給A4之部分函請法院併同辦理。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次按國家就特定被告所犯實體法上一罪,訴訟法上為一訴訟客體並僅有一個刑罰權,審判上無從分割,具不可分性,即案件單一性,單一被告與單一犯罪事實。前開犯罪事實個數之判斷,係以刑法之罪數決定。
⒉查里長候選人甲(單一被告)向其里民A1、A2及A3行賄,為刑法上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單一犯罪事實)為單一案件之情形。次查經檢察官起訴後發現甲另有行賄給A4,其起訴之效力及於甲另有行賄給A4之部分,蓋甲行賄於A1、A2、A3及A4仍係論以一罪,檢察官就甲另有行賄給A4之部分函請法院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