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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22596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無所事事,某日坐上公車,看到站立的乘客乙帶著一個極大的背包。甲心想裏面 應該有一些值錢的東西,遂趁乙不注意之時,伸手進入乙的背包內想要竊取物品。 未料手伸進去之後,才發現裏面空無一物。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liuwenyu53

甲主觀上有犯意,且客觀上已著手進行竊盜行為, 而未能得手是因為乙背包中空無一物. 該當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未遂之不能未遂.

甲無事由可阻卻違法及減輕罪責. 故甲成立竊盜罪未遂犯.

詳解 提供者:opo
1.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又於供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犯者,為加重竊盜(參刑321第六款)。 2.未遂以行為著手後結果不發生。甲將手伸入乙之背包行為以為開始著手,不料包內卻空無一物。乃為321未遂犯,不以不能未遂論之。
詳解 提供者:madai02025
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