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有繼承人妻乙及子丙,以經營水泥為業。甲死亡時僅留有一筆 A 土地,值 300 萬元,甲生前以該 A 土地向丁銀行貸款 180 萬元,向其兄戊男與其子丙,分別調頭 寸 120 萬元與 60 萬元,並以自書遺囑贈給其母親己 30 萬元。丙、丁、戊對甲之債 權皆已屆至而尚未清償。繼承開始後一個月,丙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所有繼 承債權人皆依法院所公示催告之申報繼承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試問:甲所留下價 值 300 萬元之 A 地,其繼承債權人應以如何順序受清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