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一子丙,後來與乙離婚,由甲行使對丙的親權,丙 實際由甲的父母丁及戊教養。甲自民國 106 年起與庚交往同居,於 109 年 2 月 1 日因車禍死亡,遺有 A 地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丙經丁、 戊同意,均單獨取得並登記為所有人,丙並以甲的子女身分單獨受領甲 的勞保死亡遺屬津貼 168 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死亡給付 100 萬元。庚 於 109 年 6 月 1 日產下自甲受胎的辛。試問:甲的遺產應如何繼承?庚、 辛得否對丙主張何種權利?(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