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殺死b行為,成立271殺人未遂
未達既遂,明文規定
:主觀,等價客體錯誤,故意?
13故意=知、欲
認識到殺人行為、殺害客體為人、此人將因此發生死亡結果,知、想要、欲=故意,並無發生主客觀不一致之錯誤
客觀:
因果可歸責性
無阻卻罪責成立
二甲殺死a行為,不成立276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不具故意。
客觀,因果、遇見可能性、異常因果、常態關姓,不具可歸責性。
本題有站友提供之資料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008
個人理解:
A 人 和 B人:等價
等價客體錯誤:要開槍射死A,結果認錯人射死B,一樣犯殺人罪。
打擊錯誤:對B開槍, B躲過。結果造成A死亡。-->這裏就分兩派
多數說:不區分等價。B沒任何危險,論以殺人未遂。誤殺死A,論以過失。-->成立想像競合
新式說:採等價理論,誤殺死A-->論以殺人罪 (個人支持新式說)
雙重錯誤:欲殺死A,誤認B為A(客體錯誤),結果B躲過,最後還是殺死A(打擊錯誤)
通說:因為等價,客體錯誤可以不管,只就打擊錯誤論處,B->殺人未遂;A->過失致死
新式:客體和打擊均等價時,打擊錯誤的不一致並不重要,論以故意既遂,即成立殺人罪。
可以去查查廣三SOGO 槍擊案,如果抓到犯人的話,你會判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