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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711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 A 因選舉結怨,某晚,基於殺害故意持槍到 A 家門口埋伏,看見 B 開門走出, 以為 B 是 A,朝 B 頭部開一槍後迅速離開,只是 B 正好彎腰撿拾掉落地上的手機, 子彈打中站在 B 後面並準備送客的 A,A 經送醫急救後仍因槍擊造成中樞神經休克 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殺死b行為,成立271殺人未遂
未達既遂,明文規定
:主觀,等價客體錯誤,故意?
13故意=知、欲
認識到殺人行為、殺害客體為人、此人將因此發生死亡結果,知、想要、欲=故意,並無發生主客觀不一致之錯誤

客觀:

因果可歸責性
無阻卻罪責成立

二甲殺死a行為,不成立276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不具故意。
客觀,因果、遇見可能性、異常因果、常態關姓,不具可歸責性。

詳解 提供者:科儒(110特 警上榜
只有事中的故意才是故意 甲後來剛好打到a當下不具備故意 故僅論過失
詳解 提供者:fiesta
過失殺人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本題有站友提供之資料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008

個人理解:

A 人 和 B人:等價

等價客體錯誤:要開槍射死A,結果認錯人射死B,一樣犯殺人罪。

打擊錯誤:對B開槍, B躲過。結果造成A死亡。-->這裏就分兩派
  多數說:不區分等價。B沒任何危險,論以殺人未遂。誤殺死A,論以過失。-->成立想像競合
  新式說:採等價理論,誤殺死A-->論以殺人罪 (個人支持新式說)

雙重錯誤:欲殺死A,誤認B為A(客體錯誤),結果B躲過,最後還是殺死A(打擊錯誤)
   通說:因為等價,客體錯誤可以不管,只就打擊錯誤論處,B->殺人未遂;A->過失致死
   新式:客體和打擊均等價時,打擊錯誤的不一致並不重要,論以故意既遂,即成立殺人罪。
   
可以去查查廣三SOGO 槍擊案,如果抓到犯人的話,你會判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