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 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又,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試問:此二法條中所稱之「耕地」,其意涵有何不同?試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