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第12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一、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二、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