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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151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說明:故意與過失之區別標準及所採之立場與理由。並依據前述所採 立場,分析下述事實之行為人甲,對於人員死亡是否具有故意。 (25 分) 甲駕駛之工程車卡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某段(火車)鐵軌旁邊 坡上。甲企圖以個人機具(怪手)拉起該工程車,結果因為連接怪手與工 程車之環狀布帶無法承受拉力而斷裂,導致工程車從鐵軌旁邊坡摔落,滾 入火車軌道。其後甲雖頻頻使用手機與人聯絡商討後續該怎麼處理,卻始 終未通知台鐵該段鐵軌上有工程車、列車無法通過等情況。其後某列火車 經過該路段時,因為進入該路段前面為彎道,駕駛發現鐵軌上有工程車 時,雖緊急煞車但仍無法煞停而撞上該工程車,造成多人死傷。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故意與過失之區別

  • 故意
  1. 刑法第13條將故意區分做「一般故意」及「未必故意」,所謂「一般故意」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具備知與欲,亦即知道犯罪行為的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另外所稱「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其預見性,且其發生並不違反行為人的本意者。
  2. 另者,若行為人係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構成要件者,則應檢視是否存在保證人地位,亦即對於犯罪是否存在阻止結果發生的身分地位。
  • 過失
  1. 刑法第14條的過失亦分作「無認識過失」及「有認識過失」,共同點在於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的主觀認識上並不具備故意,而「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有案情節,應注意、能注意,但不注意者;「有認識過失」即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性,但確性犯罪結果不發生者。
  2. 是檢視過失犯的過程中,對於有否預見可能性或是否能注意,有論者認為應依客觀第三方的角度,亦即透過一般人知社會經驗方能予以檢視,惟有論者認為,如單純採取客觀第三方知角度,將可能忽略掉個別行為人對於事物認知性的差異,因此認為應採取主客觀混合理論,亦即同時評斷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及客觀的環境或生活因素。
  3. 然而亦有少數學說認為,在主觀構成要件上,只要行為人不具備故意,則可直接論以過失。

甲的行為有否殺人故意?

  • 本案應為2021年的台鐵太魯閣列車出軌事件,依題示,甲本身並無殺害乘客之故意,且甲於工程車卡在邊坡時,仍試圖以機具拉動該工程車,並於連接用的環狀布帶斷裂後,頻頻使用手機連絡他人處理,惟唯恐他因而未通知臺鐵局應處,換言之,甲雖有預見死傷結果的發生,但並未放任其發生,僅係所採之補救措施有所違誤,而延誤救難時機,因而釀災。因此甲的行為應不該當刑法271條之主觀構成要件。
  • 另依題示,客觀上,甲讓工程車卡在邊坡上,乃創造法不容許知風險,且甲主觀上是有預見災害(死傷)發生之可能性,否則甲也不會在第一時間動用機具示除移除工程車,然而渠等卻選擇聯絡他人或自用辦法,而未通知台鐵中央行控中心,對此不論以主客觀混合理論,或客觀混合理論,均能得知,組織鐵路列車通行的最佳方式即是通知台鐵局本身,但甲並未行為,因此有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亦使列車乘客之死傷於該風險下實踐,該當過失。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故意與過失之區別標準及所採之立場與理由

我國刑法針對行為人的主觀的非難性擬定故意與過失兩大宗,其中又細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及無認識過失,分別訂在§13、§14

1.直接故意:§13Ⅰ行為人明知並有意欲使其發生

2.間接故意:§13Ⅱ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性,且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具容任

3.有認識過失:§14Ⅰ行為人雖非故意,然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4.無認識故意:§14Ⅱ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雖具預見可能性,然確信其不發生

(二)本題應為§14Ⅰ有認識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