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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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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101515
> 申論題
一、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之規定,說明法規內容繁複 或條文較多者,在制定、修正或廢止時,應如何劃分及書寫。(40 分)
相關申論題
二、請說明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內容,並請舉例說明如 何具體適用。(30 分)
#426136
三、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規則係由何者訂定?是否均須完成備查程 序?(30 分)
#426137
四、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立法院應如何審查?若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立法院認為有逾越母法授權目的,應如何因應? (25 分)
#543440
三、地方自治條例如與中央法規牴觸,應如何處理?請依地方制度法說明之。 (25 分)
#543439
二、如何檢證立法的明確性,司法院大法官有何解釋?(25 分)
#543438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有覆議的制度設計,行政院就立法院通過的何種議案,得行使覆議權?其程序為何?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所移請之覆議案, 如於立法院開議期間,應如何審議?(25 分)
#543437
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5 條規定: 「(第一項)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 點名表決。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 宣告之。……」試申論立法院院會主席決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 表決方法應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
#513222
三、試申論我國憲法第 23 條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予以實踐?(25 分)
#513221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 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改革之道。 (25 分)
#513220
一、立法院在議事極度混亂中三讀通過某法案,請問,就我國憲政原理、相關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案之法定效力及其實效如何?(25 分)
#5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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