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財經廉政、事務管理、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地政:鐵路法概要#16697
科目:鐵路◆鐵路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參考鐵路法第 40 條、第 56 條與第 62 條,綜合說明鐵路機構處理鐵路事故的規 定。(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s89213

(一)依鐵路法第40條規定如下:

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2.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3.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4.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5.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6.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二)舊法第56條已刪除,現以鐵路法第56條之5規定鐵路機構處理鐵路事故之規定如下:

1.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2.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行車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物品。

3. 鐵路機構應依前一年度之行車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2) 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3) 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4) 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5) 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三)依鐵路法第62條規定如下:

1.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之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行車及其事故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3.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之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Zenobia Yeh
第40條 地方營 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 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稟報.前項重大行車事故 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 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 其內容應包過現場處置,通報作業 旅客訊息公告 旅客疏散及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 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 並做檢討及改善.交通部就得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 如認為辦理不善 應命期限改善 第56條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 軌道設施 保安與防護設備 電信設施 電視設施 及車站設備之修建 養護 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 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 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由交通部定之 第62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至人死亡傷害或財務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前項損害賠償 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基準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小凱
6666666666666666
詳解 提供者:ohb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