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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勞資關係概要#58476
科目:勞資關係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比較國際勞工組織與我國勞動基準法對童工(child worker)的界定,並申論童工 在工作上需要特別保護的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國際勞工組織與我國勞動基準法對童工(child worker)的界定 我國《勞動基準法》童工的意義,15 歲以上未滿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國際勞工組織「1973 年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指定童工最低年齡包括:14 歲至16 歲間 從事工作者。 童工在工作上需要特別保護的理由,分述於下: 保護童工健康、安全、心理 童工工作本身或是工作地點,常見存在有礙健康、安全、心理的「危險工作」,有傷害 其健康安全之虞。 童工身心未成熟,無力保護自身權益 童工尚身心未成熟,尚存有單純和可靠,容易受雇主控制,如強制加班、禁止曠工、不 加入工會種種,其並無能力維護自身的法定權益。 避免童工被剝削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屢屢超過法定小時、超時加班、假日工作等;惟工作與所獲得報酬不 相當,常有被剝削情形發生;但無力爭取。 扶持貧窮家庭 童工多半出自貧窮家庭(或國家),童工工資及工時應獲得適當保障,則有助於改善童工 貧窮家庭,維持基本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