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倡議定義:倡議又稱倡導,係指為與案主及代表案主以促使案主能以其他方式得到未被提供的服務或資源,或修正對案主產生負面影響的政策及程序,甚而促使提供案主獲得服務或資源之政策制定工作,此外,由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可知,倡議亦為社會工作者之義務之一:社會工作師應促進社會福利的發展,倡導人類基本需求的滿足,促使社會正義的實現。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社會公益的倡導與實踐。
(二)實例說明:1993 年發生的鄧如雯殺夫命案,使得全國人民對此議題的關注,為此,為扭轉我國傳統「法不入家門」之觀點,婦運團體積極的透過「群體倡議」的方式,推動夫妻地位平等、法律應介入家庭保護女性等的觀念,經過多年努力,並於 1998 年 6 月 24日制定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透過法律以落實保障家庭當中,相關當事人之人身安全與權益。
(三)社會工作者之倡議方式
社會工作有許多角色,其中即有「倡導者」(advocate),社會工作之中的倡導,從意義上的表現目的有三:
1.取得案主自其他管道無法獲得的資源或服務;
2.修正現有不利於案主的政策、程序或措施;
3.催生新法案或政策,以帶動必須的資源或服務的發展。
倡導亦可依工作者型態與影響範圍去區分為 2 種類,分別為個案倡導、群體倡導(又稱階級倡導,即社會行動)。
1.個案倡導:代表案主及其家庭以確保應獲得的協助與服務,該項工作係代表個人與家庭。
2.郡體倡導:該方式的規模較大,係屬於一種社會行為,亦是個案倡導的延伸,主要為一特定或特殊階層的組織、團體,以行動去影響法令與政策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