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考三級 土地法規#7102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別基準為何?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理由書所指「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構成要件為何?試分述之。 又,倘若前揭既成道路(巷道)被劃入市地重劃實施範圍地區者,應如何取得其用 地?試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析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ason Tseng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係指該街廓於都市計畫前,已指定由該管機關接管,於辦理撥用前,已提交使用開發計畫書並應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使用用途,預計重劃後,逕行交付該機關進行開發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包括: 道路、公園、綠地、港阜、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 學校、社福機構、體育場、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上下水道、郵政、電力公司、變電箱等公用機關。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該街廓於都市計畫內之未被政府徵收之私人土地變更程序,未來預做道路、港阜、社教機構學校、市場、機關用地等。 具有公共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構成要件有三: 1.不特定之公共通行之必要通道而非僅供便利或省時用途 2.據時已久,為大眾所頻繁且連續使用 3.所有權人無明顯反對之情勢 政府機關應如何取得其用地,方法有四: 1.協議價購,以協議之價格向私有地之所有權人購買以取得開發完整性。 2.權利變換,以交換計畫區內或計畫區外容積約略之畸零地或分配地,進行交換或權利變換。 3.私人捐贈,以低價價格收購再行捐贈予政府機關,以公告現值抵償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