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6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與維護)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理權人.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權利者.於公告之各類場所.須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機關對於前項之各類場所.須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但其使用方式.構造特殊.裝置工法.效能等同以上效能者.須檢附具體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免除不適用之規定 不屬於第一項各類場所的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不需安裝消防安全設備之火災自動警報器.其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須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期限.及其他須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之各類場所的集合住宅不需安裝消防安全設備之火災自動警報器.其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須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期限.及其他須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各類場所.但須加裝住宅式火災警報器等場所有如下: 1.托嬰中心 2.安置教養機構 3.護理之家 4.產後護理之家 5.身心障礙服務機構 6.課後安親中心 7.幼稚園 等等 罰則消防法37條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經處罰過後仍不改善者.可予以30日以下停業之處分 違反第二項之檢查.如有規避.妨礙.拒絕.可處其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35條 如未依消防法第六條裝設消防安全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導致災難發生有人死亡者.處其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導致人重傷者處其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