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二、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三、依據本法第34條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之。
四、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立即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頒「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以為依據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