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消防法第14條之一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相關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41條之1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4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法第14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