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A 鄉公所辦理「產業觀光主題園區建置工程」 ,進行公開招標,經評選後
由 B 公司得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依契約約定,設施及設備之保固
期間為 3 年,植栽養護期間為 2 年。園區開放使用 6 個月後,園區內休
憩步道及多項設施均損壞不堪使用,喬、灌木與草皮均枯萎,幾無存活。
A 鄉公所乃依合約中關於保固之規定,通知 B 公司改善。B 公司主張設施
與植栽損害為入園民眾之人為破壞,非屬保固責任範圍,A 鄉公所遂通知
B 公司沒收新臺幣 60 萬元之保固保證金。此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9 款之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 B 公司,表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列為不良廠商。B 公司對於此二通知均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