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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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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099
> 申論題
二、不動產出賣人甲之受僱人乙過失不知下對買受人丙提供錯誤訊息,即租稅減免優惠超過不動產購買價格七成貸款的利息支出,致丙因此而與甲成立該筆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不料事後丙發現實際租稅優惠並未達到丙購屋時向银行借款之利息金額。試問:丙對甲有何請求權?15%且丙之請求權內容如何?10%(請勿針對民法 總則規定作答)
相關申論題
一、甲、乙為父子關係。甲為了栽培乙成為醫師,從中學時起,即花費鉅資聘請名師擔任家教。乙順利考上醫學院後就讀期間,甲亦租用豪宅購買全套家具供乙及其女友居住,並聘請管家打理 乙與女友之三餐飲食與家務,累積花費達新幣一千萬元,乙畢業前,甲與乙簽訂一協議書, 約定乙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應該在甲開設的診所執業,並應該按月將執業收入純利的百分之 六十支付給甲,直至還清一千萬元為止:如有違反協議,除未償餘額之外,尚應支付該餘額一倍的違約金。然而,乙在甲之診所執業僅約一年,累積攤還約二百萬元,即因與甲發生衝突而另行開業。甲非常生氣,便依協議書內容訴請乙給付八百萬元之款項及同額的違約金。乙拒絕之,並抗辯協議違反公序良俗,而且是趁乙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所訂立,應屬無效。請問: 甲、乙的主張何者較有理由?(25)
#414281
三、甲委請木匠乙依其書房之尺寸,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新台幣10000元,惟乙將該張書桌製作完成並交付予甲後,甲隨即發現該張書桌不僅貼皮有嚴重脫落之現象,而抽屜之開啟亦有障礙。甲於盛怒之餘,並未通知乙前修繕,反而立即召請另一木匠丙修補此一瑕疵,甲對丙共支出新臺幣 2000元之報酬(包含材料費新臺幣1500元以及丙之工資新幣500元)。 稍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前所约定新臺幣10000元之報酬,惟甲卻主張應扣除甲對丙所支出之報酬額新臺幣2000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414283
(一)B建物由丙拍定後,甲請求丙拆屋還地,有無理由?(10%
#414285
(二)B建物於丙拍定時,客觀上之耐用年限尚有40年以上·未料丙人住B建物三年後,B建物因地震而滅失。丙得否主張B建物於A地上之原處所,另行建造新建物居住?(15%)
#414284
三、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與乙簽訂櫃位契約書,承租坐落台北市某區段 某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 OOO 路 O 段 OO 號三樓房屋,使用面積約 200 坪,作為經營門市使用,租期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一 O 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共計五年。惟該系爭房屋乃係由所有權人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與丁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乙,其租期為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至一 O 八年九月十四日止。乙於系爭房屋自己出資裝置冷氣、空調、電燈、電 器、電梯及裝潢等設備。
#434737
二、母親節快到了,有些較知名的蛋糕業者,早在一至兩個月前,就開始發起 母親節蛋糕預購活動;甲預購人預訂的蛋糕,在母親節當天卻未送達。請問: 甲依法有何救濟管道?(20%)
#434736
⑵承上,甲後因丙出價高,乃就 A 屋 1200 萬與丙達成合意,並將 A 屋所有 權移轉給丙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丙就 A 屋所有權買賣契約是否有 效?A 屋所有權人為誰?在此階段,乙依法有何救濟管道?(20%)
#434735
⑴甲乙就甲之 A 屋 1000 萬達成合意後,甲遲遲不肯依約交付 A 屋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請問:乙依法有何救濟管道?(10%)
#434734
四、乙為參加大學畢業20年餐會,向好友甲商借其價值不斐的名錶。席間,乙再次遇到大學心儀的同學丙與死黨丁,三人相談甚歡,丁提到最近手頭有點緊,欲出售珍藏的名畫。丙聽聞甚感興趣,遂向丁表達購買意願,椎因其手頭亦不寬裕,無法一次支付丁所開價的200萬元,二人於是約定丙得先取走該畫,至於價金則分成20期給付,並約定丙僅於支付完全部價金後始取得該畫所有權。此 外,丁尚希望丙得提出額外之擔保,丙乃央求在場的乙擔任保證人,乙礙於面子,於是向丁表示:「不然,就拿我的這隻錶設定質權給你,用來擔保丙之債務的履行好了。」丁端詳一番之後乃同意之,乙當場交付該錶於丁,丁則於隔日將該畫交付於丙。熟料,丙支付價金到第十期時,無力支付剩餘價金,經丁多次催告未果,此時乙再度出面為丙償還剩餘價金,丁也因此將該返還於乙。 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分)
#429724
三、甲撿拾到乙的錢包,內有身分證與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甲發現乙之照片與自己容貌十分神做,便假冒乙的名義,至丙所經營通訊行申辦A電信公司的行動電話門號。丙不知情之下,便以「乙」之代理人身分,向A公司完成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後,將電話SIM卡交給冒名申辦的甲。嗣後甲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累積新臺幣20萬元的電信費用,均未繳納。A公司發函向乙催收後,始知乙係遭冒名情事,實際上並未申辦及使用該手機門號。A公司無法查知甲的真實身分,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丙 抗辩;其不知甲係冒名申辦,不應負賠償責任。A公司則認為,丙既為代理人,即應就善意之A公司 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請附理由說明:A公司與丙之主張,何者較有理由?(25%)
#429723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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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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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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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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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127
107年 · #9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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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