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得請求乙、丙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1項)。稱「加損害於他人」,指純粹經濟(財產)上損失,如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相對人間,因不具公示性,故稱之。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稱「權利」,應擴張解釋,包括純粹經濟(財產)上利益。乙與丙徵信社勾結,由丙就乙之房屋故意高估其市價而製作不實之徵信報告,乙向甲銀行提出報告後,甲因而貸款於乙。但乙嗣後拒絕返還借款,甲亦未能從系爭房屋獲得全部貸款之清償。乙、丙間有意思之聯絡,故意製作假徵信報告,致甲受有借款債權之損害,對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得請求丁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7條1項、第226條1項)。甲之徵信科員丁因過失未查明該屋之真正市價而向甲表示徵信報告可以採信,係為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甲得請求丁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註:參考102台上312偽造車籍資料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