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職併立制為我國自民國76年以來沿用至今之人事制度,係由品位制及職位制兩者綜合而來,目前多用於一般行政機關中,而官職分立制主要則是多運用於警察機關中。茲依題意,以下針對二者之概念、特色及公務人員系統中運用情況說明之:
(一)官職併立及官職分立之概念:
1.官職併立:
可分為官等及職等,官等及職等併列,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及委任,而三者又可再依職等細分十四個職等,由最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並以任命層次、職責程度為縱向分類之基礎。
運作基礎以公務人員考試法、考績法、任用法等為主要架構。
2.官職分立:
為特種人事制度,係以人作為區分之品位制,因此人力調派較彈性。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可再細分階級,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運作基礎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基礎,任用資格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二)二者特色及公務人員系統中運用情況:
1.官職併立:
(1)特色:
保留了品味制之彈性用人特色,亦保留了職位制之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的精神與同工同酬原則。
(2)公務人員系統中運用情況:
為普通公務人員適用制度,為行政及技術類之人力管理措施基礎,並且依據職務說明書界定其工作範圍。目前為各級行政機關、學校等組織中,定有官等職等及職稱之人員
2.官職分立:
(1)特色:
為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並且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2)公務人員系統中運用情況:
目前為警察及消防人員為適用對象,係由於其工作性質較為複雜,因此採用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