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性官僚理論意涵
代表性官僚理論認為,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其所服務社會的人口組成特徵。換言之,負責政策規劃、執行與公共服務提供的公務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其群體組成(如種族、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背景等)應與整體社會的人口比例或多元性相接近。
此理論的基礎在於,行政機關擁有巨大的裁量權與政策執行權,這些權力若由一群背景單一或無法體認社會多元性的官僚掌握,可能導致政策制定與執行偏離部分群體的利益或需求,設置延續舊有的社會不平等。因此代表性官僚理論主張,特過確保行體系內部包含來自社會各個層面與群體的成員,可以在以下方面發揮作用:
1.反映社會多元觀點:不同背景的官僚能將其所屬群體的獨特視角、價值觀與偏好帶入行政體系,豐富政策考量面向。
2.提升行政正當性:行政機關的組成若能反映民意基礎的多元性,將有助於提升其在民主體制下的正當性與受認可程度。
3.確保公平對待:擁有多元組成的官僚體系,更有可能在決策和服務提供過程中考慮到所有群體的利益,避免對特定群體產生系統性或無意識的偏見。
(二)我國代表性官僚的實際案例
1.特種考試制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一般考試等級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人員考試」。此項制度明確地以「保障特定群體就業權益」為目的,旨在提供這兩個長期在公部門代表性偏低的群體人數(呼應了代表性官僚理論中的消極代表性)
2.針對特定弱勢群體的法規與措施
我國針對不同的特定群體,制定了更為細緻的法規與措施,以促進其就業公平與職場共融。依《原住民族工作辦法》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的核心法規,其重要條文直接體現了弱勢優惠措施和追求代表性官僚的精神。
(1)比例進用
(2)就業促進與輔導措施
以上資料出自於凌襄老師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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