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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1823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又,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1 條規定:「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戶地測量時,補辦地籍調查。」試問: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有關戶地測量作業所依據之界址,如何認定?請綜整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等規定,說明其各種可能之認定情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