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 2.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 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 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 、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7.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 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 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 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 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 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 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 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8.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應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 9.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應部署水霧進行防護。 10.滅火攻擊:消防力具有優勢時,應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 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 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 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4)平時應將轄內有重機械處所(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設 立緊急聯絡簿,以便需要時,可隨即聯絡協助破壞作業。 12.通風排煙作業: (1)適當的採取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 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並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 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的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 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 、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3.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 14.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 以免復燃。 15.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 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 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災害(化學 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火災,另須針對其專 有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 員訓練。
1.災情回報 2.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 4.車輛佈署 5.水源運用 6.水線佈署 7.人命搜救 8.侷限火勢 9.周界防護 10.滅火作業 11.破壞作業 12.通風排煙 13.飛火警戒 14.殘火處理 15.裝備人員清點
(一)應處置內容: 1.優先使用媒體,傳播和蒐集災情資訊 2.指定道路海域空域人車進出,禁止車輛人員船舶飛行器進出 3.指揮協調國軍.警察.消防.災害救援團體.組織.民間團體.專業人士協助救災 4.徵用民間搜救犬及民間資源,車輛建築物水權土地等協助救災 5.對緊急應變措施有妨礙之工作物.妨礙物之拆除 6.國外救援組織來台協助之辦理接待協調責任區配置 7.劃定警戒區,並制定通行證限制人車進入,維持秩序 8.指揮及搶救作業之彙整記錄統計 9.緊急應變措施之宣布執行推動 10.徵調專業人士技術人員及徵調物資之操作員協助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