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偵查中,依法應有律師到場為被告辯護之強制辯護情形為何?此等情形 下,辯護人如何產生?(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偵查中強制辯護情形
1. 詢訊問時之強制辯護(31Ⅴ)
(1) 身分
A.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B. 具原住民身分者
(2) 產生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
2. 羈押審查程序之產生(31-1)(J737)。
(1) 應指定情形(31-1Ⅰ)
若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2) 得指定情形(31-1Ⅱ)
若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詳解
偵查中應有律師到場協助被告之情形及各情形下辯護人如何產生:
(一)、無論是否為強制辯護案件,被告皆享有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7條隨時自行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二)、依本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如被告「具原住民身分」、或「因身心障礙不能為完全陳述者」,如被告無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扶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三)、次依本法第31-1條規定,偵查中,如進入「羈押審查程序,無論被告身分條件」,皆應有律師為其強制辯護,如被告無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