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稱75制,係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本法)規定,自願退休者,任職年資滿25年以上且年滿五50歲,得請領月退休金;即服務年資與年齡加計須達75者。
(二)所稱85制,係指本法100年1月1日起修訂施行,第11條規定,自願退休者,任職年資滿25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任職年資滿30年以上且年滿五55歲,得請領月退休金;即服務年資與年齡加計須達85者。
(三)改制理由
1.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日益顯著,人力日趨不足,延退有助舒緩此情形。
2.年滿50歲得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顯有偏低現象,且現今公部門業務趨於繁重複雜,多讓人不願久駐,造成公務人員提早退休比例逐年增加、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前開情形與勞工一生勞苦形成強烈對比,加上經濟不景氣影響,實有造成社會族群對立之可能,坊間媒體自有多聞,無須贅述。
3.有關經濟不景氣之情形已影響政府財政,延退等同增加繳納退撫金,並減少退休金給予,有助減輕國家負擔。
4.國家培育公務人員所費不貲,如各機關皆有補助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優秀公務人員實為國之棟樑,爰延退可減緩政府長年培植人才流失,並減少人才斷層之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