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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22596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出租房屋予乙,租期屆滿乙託辭不返還房屋,甲以供自住及開設診所為由請求返 還租賃物,乙信以為真同意返還房屋。乙返還房屋後,發現甲並未自住,而將房屋 出租他人。試問乙對甲是否有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opo
租賃: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不定期租賃: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之否則視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雙方得隨時終止之。 1.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之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而為無效。表意人意思自主所為之真意保留,應以表示者為準而發生效力。乙不知甲之真意信甲所為意思表示內容信以為,而將改屋返還,則乙請求權時效消滅。 2.請求權時效消滅,乙不得以之不知甲之真意而主張返還之權。
詳解 提供者:Karen
(一)租期屆滿,乙託辭部返還房屋:甲出租房屋予乙,雙方成立契約關係,租期屆滿致使租賃關係消滅。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乙若拒絕或拖延則形成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的侵權行為。
詳解 提供者:小玉
乙對甲無權利可主張 (一)乙對甲無契約請求權 1.查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此有民法450規定可查,前開規定不論出租人不欲續訂之理由為何,皆有適用餘地 2.本題甲出租房屋予乙,租期屆滿,租賃關係當然消滅,,不論甲事後回收房屋係以供自住及開設診所為由而有所不同,甲租賃關係暨已消滅,,乙對甲暨無任何契約清求權 (二)乙對甲無物上請求權 查民法767條規定,所有權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
詳解 提供者:madai02025
據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約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約使用、收益之狀態。 又依民法
詳解 提供者:小玉
甲出租房屋予乙依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