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稱文官,為常任文官;民主政治一大特徵為政黨輪替,文官受執政黨之命,負責政策執行,又因常任文官行政經驗豐富,甚至有機會參與決策,或有技巧地影響政策方向,故對人民影響不在執政黨之下,相對於此種情形之優質文官制度,當屬行政中立無虞;而所稱善治,即良好之治理,強調有效率地達成公共服務,應具備合法性、透明性、責任性、政治性及有效性,前開要素有賴於文官之素質,故文官制度之選才、用才、育才、留才皆有重大影響,環環相扣。
(一)行政中立
1.於民主政治中,文官行政中立為一重要基礎,蓋民主政治定有政黨輪替,此時文官中立就成為民主之保障,即避免行政遭政治不當干預,其主要原則有三:
(1)政治隔離原則:行政層級不介入政治分贓或政治活動,行政對政爭與立場保持中立態度,故亦稱「非政治」原則;如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2)行政公正原則:文官依法行政,不受政治團體、利益團體影響,行政管理亦應公平公正;如我國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3)文官法制原則:即立法明定文官應遵守之義務,使之對行政中立事項有所依據,如我國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行政中立消極性意義在於限制文官參與政治活動、不受政治因素影響,亦不與利益團體勾結,而在依法行政與文官法制範疇內忠於職守;在積極意義方面,公務人員身分、地位、職務與權益不受政治干預而受法制保障。
(二)有關文官之選才、用才、育才、留才,茲以本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選才:有關我國進用文官方式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之資格;目前進入公部門之方式以考試為大宗,故我國制定「公務人員考試法」,期能選用適當人才。
2.用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開宗明義,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3.育才:為提升文官職能,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實務上各機關年度編列教育訓練之預算,在職公務人員得申請補助參加坊間教育訓練或進修學分。
4.留才:為使公務人員久任期職,應有相當之福利與保障,使之無後顧之憂,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子女就學補助、休假制度等即為一大誘因;惟目前基於政府財政及民意壓力,有逐步下修公務人員福利之可能(事實上已經開始,如退休俗稱75制改85制,甚至規劃90制),恐導致「留」者為蠢才,「流」者為人才,不可不慎。
(三)民主政治為時代趨勢,欲其有良好發展,有賴於法制之完善,惟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需靠文官,而文官素質將是關鍵,故優質文官制度實為民主政治之基石,亦為政府善治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