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20 分)
(一)○○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為推展幼兒運動,普及基層運動人口,特舉辦「囝囡同樂會——幼兒親子足球賽」,藉足球活動增進幼童對運動的興趣,以期養成未來持續運動的好習慣。
(二)該公司於 110 年 12 月 1 日致函花蓮縣政府,請該府擔任是項比賽之指導機關,縣長已簽核同意。
(三)如該公司舉辦是項活動需該府相關行政支援,應於活動 20 日前提出申請。
請依據上述訊息,代花蓮縣政府承辦人發函回復○○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