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正登記之意義
指土地登記完畢後,由利害關係人或登記人員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等情事,而以書面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查明核准後,更正原登記之記載,但若單純為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失,且有原登記文件可稽者,得逕為更正。(土地法69)
因此更正登記具有下列特性:
1.需已登記完畢
2.需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情形。所謂登記錯誤,指登記申請書或原因證明文件與登記簿所記載內容不相符;登記遺漏,指應登記之事項卻漏未登記;虛偽登記,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偽造而仍為登記
3.不妨礙原登記性質之同一性
4.除逕為更正者,須以書面向上級報請查明核准
(二)更正登記與塗銷登記之差異
1.登記原因
(1)更正登記主要因為登記完畢後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等情形,另外有寺廟登記時因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未准許可成立,而將登記名義人更正為代表人或公同共有。以及胎兒尚未出生時,以胎兒為名義申請之登記,其後因胎兒死產時,所申請之更正登記。准此有三:
A.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B.寺廟登記之登記名義人變更
C.胎兒死產之更正登記
(2)塗銷登記則主要究因於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權清償、撤銷權行使或法院判決等其他因素,致使權力消滅所為之登記。(土登143)另外尚有基於因為登記錯誤於第三人因登記取得權力前之塗銷(土登141)、法院、強制執行分暑或其他機關囑託將原限制登記或禁止處分登記之塗銷、預告登記之塗銷等。
2.申請方式
更正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27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可由登記機關逕為更正,胎兒死產之更正則由生母會同其他繼承人更正。
塗銷登記得為單獨申請、會同申請,另外建物滅失登記,其建物係設定有不動產役權或法定抵押權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亦可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登記。
3.登記結果
更正登記就原登記登載不實的內容進行刪除或修正,塗銷登記主要在於使某一權力歸於消滅。
4.登記方式
更正登記原則上在登記簿上記載內容不正確者進行修正或是塗銷(如胎兒死產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故於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辦理),塗銷登記則是在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塗銷原登記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