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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土地法規概要#6121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土地更正登記之定義為何?其與塗銷登記有何差異?試依據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 等相關法令規定分述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張曉竹

(一)更正登記之意義

指土地登記完畢後,由利害關係人或登記人員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等情事,而以書面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查明核准後,更正原登記之記載,但若單純為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失,且有原登記文件可稽者,得逕為更正。(土地法69)

因此更正登記具有下列特性:

1.需已登記完畢

2.需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情形。所謂登記錯誤,指登記申請書或原因證明文件與登記簿所記載內容不相符;登記遺漏,指應登記之事項卻漏未登記;虛偽登記,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偽造而仍為登記

3.不妨礙原登記性質之同一性

4.除逕為更正者,須以書面向上級報請查明核准

(二)更正登記與塗銷登記之差異

1.登記原因

(1)更正登記主要因為登記完畢後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等情形,另外有寺廟登記時因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未准許可成立,而將登記名義人更正為代表人或公同共有。以及胎兒尚未出生時,以胎兒為名義申請之登記,其後因胎兒死產時,所申請之更正登記。准此有三:

  A.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B.寺廟登記之登記名義人變更

  C.胎兒死產之更正登記

(2)塗銷登記則主要究因於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權清償、撤銷權行使或法院判決等其他因素,致使權力消滅所為之登記。(土登143)另外尚有基於因為登記錯誤於第三人因登記取得權力前之塗銷(土登141)、法院、強制執行分暑或其他機關囑託將原限制登記或禁止處分登記之塗銷、預告登記之塗銷等。

2.申請方式

更正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27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可由登記機關逕為更正,胎兒死產之更正則由生母會同其他繼承人更正。

塗銷登記得為單獨申請、會同申請,另外建物滅失登記,其建物係設定有不動產役權或法定抵押權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亦可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登記。

3.登記結果

更正登記就原登記登載不實的內容進行刪除或修正,塗銷登記主要在於使某一權力歸於消滅。

4.登記方式

更正登記原則上在登記簿上記載內容不正確者進行修正或是塗銷(如胎兒死產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故於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辦理),塗銷登記則是在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塗銷原登記之記載。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更正登記:事由利害關係人或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提出更正申請,若是登記機關自行發現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更正其錯誤 2.塗銷登記:是因為拋棄,混同,到期清償,撤銷及消滅等原因而去申請塗銷登記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更正登記:當地政機關發現有登記錯誤及遺漏時則地政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並逕為更正 2.更正登記:所有權部會消滅,塗銷登記則會消 滅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