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所做的研究報告裡,有提到這項概念。
依據地方政府間權責消長的關係,可以將地方民眾參與分成四個類別:
1、一般公眾(public)
在此概念中民眾是指不特定對象的集合,如出現在政府轄區內的人民,由於其不一定長期居住,而可能只是臨時經過或暫時停留,包括搭車經過的旅客等,因此難以掌握確定人數,也不一定會和地方政府直接互動。
2、使用者(user):
現代社會中由於分工日趨精密與專業化,故民眾也就越難以處理生活所需,而需要政府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如自來水、醫療、救災等公共事務。然而,民眾需求的範圍與程度並不一致,政府僅能依據專業、行政裁量來制定規範或提供服務,而此時,民眾就是辨識這些規範和服務的使用者。
3、顧客或服務對象(customer/client):
在顧客或服務對象的內涵中,民眾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就如同訂定契約的雙方,兩者之間係立於對等的基礎來履行權責。當地方事務不具強制性,或是民眾自主意識提高,或是基於使用者付費的運作方式,則其便具備可以選擇、可以議價的商品特質,如大眾運輸工具有公共汽車、高速鐵路和飛機等不同選擇。
4、公民(citizen):
民眾基於對週遭問題的切身影響,或是因為物質生活與教育程度的提升,而更有能力及時間去關心公共事務,於是便有可能藉由主張個人的公民權利,並透過各種自發性組織途徑,來影響地方政府的運作,如地方社區守望相助隊等。
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政策與民眾的連結
(一)一般公眾
1. 在範圍內的民眾皆屬之,地方政府難以掌握
2. 此時公共政策由地方政府主導,但功能的發揮可能不會以其為特別考量
3. 如直轄市依據市民習慣訂定相關市立體育館的使用規則,但即便不是市民,亦可使用。
(二)使用者
1. 如使用生活所需(水、電)等,的民眾
2. 因每人使用狀況不同,此時地方政府僅會以「一致性」的政策來規範,不會量身定做
3. 如電費制約一度為多少錢
(三)顧客/服務對象
1. 與政府訂立類似「行政契約」的使用者
2. 政策為特別制定
3. 如在大眾運輸裡,可自由選擇速度較緩慢的台鐵,或是速度較快的高鐵
(四)公民
1.有意識且願意關注我國事務的人民(法治來說須滿20歲)
2.政策者能由公民主導
3.如現今許多社會潮流大部分由公民帶動(如環保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