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您是機關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請詳述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那些情況, 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25 分)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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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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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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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
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
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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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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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那些情況, 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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