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國營事業為興建辦公廳舍,進行規劃設計及辦理工程發包作業,乃聘請土木工程界知名 學者甲擔任該招標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投標廠商乙亟欲得標,乃透過共同友人丙居中牽 線,遊說甲協助探查該招標案內部詳細資訊,並允諾提供 10 萬元酬謝,甲同意並透過丙 收取酬金後,遂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案未公開之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及評選委員名單資訊洩 露予乙。試問甲、乙、丙之行為依刑法上應如何論處(本題不另探討貪污治罪條例適用)?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