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土地開發公司以實施者身分推動權利變換之都市更新事業時,地主主張依權利變 換之精神,更新區內之共同負擔,應由實施者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依價值及資金比例 共同分擔之,其主張是否合法?又有稱權利變換為立體之重劃,其與現行市地重劃 有何差別?試就現行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