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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退除役特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741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大學生甲 18 歲,尚未結婚。某日甲以其父親乙所給與之零用錢購買彩券,中獎 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領得獎金後,以 50 萬元向丙購買汽車 1 部。請問:甲 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甲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一、甲購買彩券之行為有效   1 按民法13條第2項,7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次按同法84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法定代理人所允許之範圍內,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有之財產具處分權。此處之允許係對特定財產及特定法律行為之允許,而非概括性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僅得進行法定代理人所能預見範圍內之法律行為,且不得因該行為而新增其他債務上之負擔。   2 依題旨,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父親所給予之零用錢購買彩券之行為,應認屬法定代理人所事先允許且可預見之範圍內處分行為,故購買彩券行為有效。 二、甲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 按民法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屬於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年齡、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 按題旨,甲購買彩券之行為雖屬有效,但彩券中獎換得新台幣200萬,其金額顯已超過法定代理人所能事先預見之範圍,應認法定代理人並未事先允許甲就該獎金有處分權。此外,購車一事並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也不符合77條但書所謂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年齡、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3 綜上所述,甲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應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有魚

某大學生甲 18 歲,尚未結婚。某日甲以其父親乙所給與之零用錢購買彩券,中獎 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領得獎金後,以 50 萬元向丙購買汽車 1 部。請問:甲 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大小標練習,非常需要指教!

(前言)甲依13條II,係限制行為能力人。零用錢---又依84法定代理人允許甲有處分該財產能力,而零用錢依一般觀念即屬上述允許之財產,以下茲就汽車買賴契約效力分析如下:

(一)甲簽注彩券行為

      1.係契約行為,原則上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77)、或事後承認(79)

      2.惟84,其自屬有效

(二)該200 萬元為該零用錢之替代物,甲不得處分

    1.甲因處分零用金購買彩券,並進而變成200 萬元,故該200 萬元屬於零用金之「替代物」。

    2.學者認為,獎金雖屬替代物,但價格超過允許處分之財產甚鉅,應解為非法定代理人允許財產範圍內,而是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有效。

   3.小結:甲不得處分該獎金。

(三)汽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依前述,甲不得處分該獎金,且汽車非77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

  2.79事後(敘述一下法條),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