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第4條之規定,為確定查核先決條件是否已存在,查核人員應:
1. 判斷編製財務報表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可接受。
2. 就管理階層已認知並瞭解其下列責任,取得其同意:
(1) 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包括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 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3) 使查核人員得以:
接觸管理階層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攸關之所有資訊(例如紀錄、文件及其他事項)。
基於查核目的而向管理階層要求額外資訊。
接觸適當人員以取得必要之查核證據,且該接觸未受限制。
(二)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第6條之規定,如管理階層於查核案件條款之草案中對查核範圍予以限制,致會計師認為該限制將導致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時,不得承接查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