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 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 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有人認為此一規定已構成 違憲,請問這裡可能涉及什麼基本權利的限制,有沒有達到違憲的程度?(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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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用考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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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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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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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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