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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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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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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464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4642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 新臺幣 200 元餐盒 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 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甲、丙間:
依
民170條1項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
不生效力
,故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於本人承認前應為
效力未定
。
又依
民170條2項
及
171條
,無權代理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逾期未確答者則視為拒絕;而相對人若為善意,於本人未為確答前,亦得
撤回其意思表示
本題中乙無代理權而以甲之名義向丙訂購餐盒,該法律行為依
170條1項
於甲承認或拒絕前效力未定。若甲拒絕承認,則該無權代理行為對甲不生效力。
丙依
170條2項
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確答是否承認,又丙依題意應為善意,亦得依
171條
於甲確答前撤回其意思表示。
(二)乙、丙間:
依
民110條
,無權代理行為如本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人應對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規定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意即無權代理人應負無過失責任
至於賠償範圍,有學說認為當無權代理人為惡意時,相對人得就信賴利益或履行利益擇一請求,但信賴利益之賠償數額不得大於履行利益
本題中,甲若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該買賣契約便對甲發生效力,乙、丙間即不生任何法律關係
然而甲若拒絕承認之,則不論乙為故意或過失,皆應對善意之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依題示丙得請求賠償200元餐盒50個,共計10000元之數額
(三)甲、乙間:
如本人因無權代理行為而受有損害,於雙方有契約關係之情形,本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至於無契約關係之情形,則得依
民184條1項後段
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本題中,甲、乙兩人交惡,依題示應無契約關係。若甲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則該行為對甲不生效力,甲應不受任何損害;惟甲若因此受有其他損害,如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等,則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