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任職於警察分局偵查隊隊長,受友人乙致電請託查詢 A 有無被通緝,甲透過不知 情之偵查佐 B 查詢。B 將查得之 A 前科資料列印並交付甲。某日,乙前往甲的辦公 室,詢問通緝之查詢結果,甲自辦公桌抽屜取出 A 前科書面資料,口頭告知 A 被通 緝。甲此時因接獲電話急忙離開辦公室,將該資料隨手放在辦公桌上,乙趁機將此 資料取走並離開。試問: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本題要注意的,被洩漏的有兩個客體
第一個是「通緝」與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緝應公告並通知相關單位,非屬§132I應秘密之客體,不成立§132I
第二個是「前科書面資料」:則屬於應秘密之文書,雖然甲沒有交付的意思,但本罪有罰過失,故成立§132II
乙的請託範圍在於A有無被「通緝」,不及於「前科書面資料」,如上述甲已不成立§132I,無得從屬於正犯,故沒有教唆犯的成立
乙則僅成立§320
詳解
違反個資法,及竊取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