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要注意的,被洩漏的有兩個客體
第一個是「通緝」與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緝應公告並通知相關單位,非屬§132I應秘密之客體,不成立§132I
第二個是「前科書面資料」:則屬於應秘密之文書,雖然甲沒有交付的意思,但本罪有罰過失,故成立§132II
乙的請託範圍在於A有無被「通緝」,不及於「前科書面資料」,如上述甲已不成立§132I,無得從屬於正犯,故沒有教唆犯的成立
乙則僅成立§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