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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科目:民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受僱於乙貨運行擔任貨車司機。某日甲駕駛乙貨運行的貨車,卻未去 送貨,而是載女朋友出遊。路上,甲不慎撞傷路人丙。丙想向乙貨運行請求賠償,有無可能?(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新的小習慣
一. 甲駕駛乙貨運行的貨車載女朋友出遊, 是否適用#188 I的執行職務範圍?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 關於此一問題, 學說上有行為外觀說. 內在關聯說. 信賴說三種見解. 
1. 行為外觀說: 執行職務, 應以行為之外觀準定之, 僱用人或受僱人之意思為何, 在所不問.
2. 王澤鑑教授-內在關聯說: 凡與雇用人所委託辦理之職務具有合理通常關聯之行為, 對此僱用人方可預見. 事先預防並計算可能所生之損害. 此情形包括依據職務執行之指示. 執行職務本身或執行職務必要行為所生之侵權行為. 但利用職務給予機會所生之侵權行為, 則應視侵權行為與執行職務間有無空間. 時間或事物上之密切關係而定. 例如司機於送貨過程中, 臨時變更行程訪友或中途搭載他人者, 因其與職務執行不具有內在關聯, 非僱用人所得預見, 僱用人不用為過程中發生之侵權行為負責.
3. 陳忠五教授之信賴說: 較適用於金融業與客人間有信賴關係而言.
三. 小結: 對於上開見解, 雖然行為外觀說較有利於被害人丙, 但是甲駕駛乙貨運行的貨車,卻未去送貨,而是載女朋友出遊, 非僱用人乙貨運行所能預見, 僅能算是利用職務給予機會所生之侵權行為, 個人認為應以內在關聯說為妥, 故乙不用為過程中發生之侵權行為負責. 丙無法請求乙貨運行賠償, 丙只能對甲請求損賠.
(參陳曄, 民法關鍵讀本, 志光, 2012.08, p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