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乙購買乙目前所擁有之A車,價金新台幣45萬元, 甲乃先行給付一部價款新台幣5萬元予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於甲受領A車後,再行給付剩餘之新台幣40萬元款項。因該A車尚做一些整理,因此乙與約定, 於1月16日時再由甲前來乙處領取A車。
然而,在此間,甲卻在丙處獲一部更合適之B車,並當場以新台幣50萬元之價格向丙購買之。所以,甲已不再需要該部A車。 進而於1月16日乙通知甲前去乙處受領A時,甲乃對乙置不理。嗣後,又經乙多次催告, 甲仍不為所動。不料,於2月2日A車遭丁不燒而滅失。乙乃自丁處獲有新台幣30萬元之賠償金。此時,乙仍向甲請求給付新台幣40萬元之尾款, 椎甲不但拒絕給付新台幣40萬元外,更進一步向乙請求償還先前所給付之 新台幣5萬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