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在乙所有的土地上蓋有房屋一棟,因地震關係震垮而無法居住使用。甲他遷後多年來不處理該房屋產權問題,致乙無法在該土地建築使用。試問房屋倒塌滅失後,要辦理何種登記?乙非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嗎?依規定有那些情形,可以代位申請?請述明之。(25 分)
㈠甲應辦理消滅登記:
因土地或建物標的物滅失,權利人應於事實發生後,檢附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㈡代位申請
1.原因
因權利人應辦理登記而怠於申請,由具有代位資格之人,代位其申請登記之謂。
2.時機
⑴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判決確定書其主文載明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義務人怠於申請登記時,得由權利代位申請登記。
⑵質權人依民法九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與出質人者。
⑶典權人依規定重建典物而代位申請建物授權第一次登記。
⑷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得代位申請登記者
①建物滅失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未於未規定期間內申辦消滅登記,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等
㈢綜上所述,乙為土地所有權人得按上揭所指為建物所有權人甲代位申請消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