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興辦公共事業之需用土地人依法得為土地徵收請求權人,土地被徵收人在那些情形下,依法亦有徵收請求權?試依現行規定分類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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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396002
2025/04/29

土地被徵收人之得請求徵收之情形:
(一)殘餘地請求徵收
1.申請要件:被徵收土地殘餘部分,面積過小、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當相使用:建築物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2.申請方式:以書面向該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3.申請期間: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上權徵收
1.申請要件: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私有土地有權人因而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2.申請方式:應先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能,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
3.申請期間:於需用土地人自施工之日起完工後一年內

(三)徵用時間過長之請求徵收
1.申請要件:國家因興辦臨時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徵用其間逾三年,或2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
2.申請方式:以書面向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
3.申請期間:所有權人於收到徵用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徵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