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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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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17755
科目:民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17755
科目:
民法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自用轎車交由僱用之司機乙送至甲所熟識之丙修理廠為保養,丙對乙表示明日取車。 試就甲、乙、丙之關係附理由說明何謂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輔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倫
(一)占有
1. 直接占有
940
:
對於物有
事實上管理之力
者,為占有人。
2. 間接占有
941
: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
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
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3. 占有輔助
942
: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
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
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二)甲乙丙的身分:
甲為
直接占有人
,對車有事實上管理能力。
乙為
占有輔助人
,受甲之託將車交給丙。
丙為
間接占有人
,占有甲的車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