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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17755
科目:民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自用轎車交由僱用之司機乙送至甲所熟識之丙修理廠為保養,丙對乙表示明日取車。 試就甲、乙、丙之關係附理由說明何謂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輔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倫
(一)占有
1. 直接占有 940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理之力者,為占有人。
2. 間接占有 941: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3. 占有輔助942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二)甲乙丙的身分:
甲為直接占有人,對車有事實上管理能力。
乙為占有輔助人,受甲之託將車交給丙。
丙為間接占有人,占有甲的車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