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投標某國營事業「機組更新改建統包工程」,該案為分段投標,先審資、規格標,審核 合格者,方得進入價格標。因審查時日已久,遲遲未通知,甲心想友人乙經常向其吹噓 與該國營事業標案承辦人 A 熟識,遂交給乙一只蕭邦錶,託乙轉交給 A 並打聽標案審查 內情。惟乙與承辦人 A 僅為點頭之交,故遲未向 A 請託。不久,該標案資、規格標審查 合格並通知甲進入價格標,乙佯裝已送出蕭邦錶,但實際上轉送給知情的女友丙使用。 試附理由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