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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原住民族四等土地法規概要#4115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實施地籍圖重測,要求在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到場指界。甲因 工作關係,無法在通知期限內設立界標並指界。試問在此情形下,主管機關依法應如 何施測?又鄰地所有人乙到場指界後,主管機關依法施測結果,甲、乙發生界址爭議 時,依法甲得為何處理?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ielung Chiu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 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鄰地界址。 現使用人之指界。 參照舊地籍圖。 地方習慣。 (土法 46-2Ⅰ) 甲、乙發生界址爭議時之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之。 (土法 46-2Ⅱ)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 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 結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