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明知日本乙公司生產之 A 胃藥,經丙公司於民國 106 年間經衛生福利 部許可並輸入,其中文名稱: 「保胃安」,亦經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智慧局認其具有識別性,核准註冊商標在案。 丙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在臺銷售。嗣後丙發現甲未經丙同意,由新加坡 進口 A 胃藥 3000 盒,販賣給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藥局。 試問:甲是否侵害丙公司之商標權?(30 分) 代號:23070 頁次:2-2